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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福州市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福 州 市 教 育 局 2008-2-28 8:36:36 【字体:小 大】


关于做好2008年福州市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2008年福州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师范专业毕业生是我市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来源,做好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契机,加大力度吸收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城乡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要进一步深化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深入实施教育“阳光工程”, 建立健全公开监督制度,积极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要建立健全以教师资格为标志的就业资格制度,加强宏观管理,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要坚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调整、分流、消化与中小学任职条件不相符的人员,及时清理在编不在岗和擅离职守的人员,以腾出岗位,更多地吸收安排师范毕业生。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最需要教师的地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善吸引毕业生到本地基层学校任教的优惠政策,吸引师范本科毕业生回本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任教。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奖励计划的通知》(闽教人[2006]38号)和市政府榕政综[2006]294号文件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奖励计划”,落实好到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的奖励金政策,认真做好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组织实施及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支)教。

三、县(市)中小学录用师范毕业生办法。县(市)中小学录用师范本科毕业生,可继续采取用人学校直接参加省内外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吸收安排;录用师范大专毕业生应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聘用。录用师范专业毕业生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录用工作。

四、市区学校录用师范毕业生办法。市区学校录用师范专业毕业生,采取公开考试考核办法择优录用。为吸引鼓励高层次学历的毕业生和优秀师范本科毕业生来榕任教,对普通全日制应届硕士以上学历的研究生、部属师范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和福建省省级4所高等师范院校(福建师大、厦门大学、漳州师院、集美大学,不含办学点)、闽江学院毕业综合成绩前10%的师范本科毕业生(简称10%毕业生)以及我市职业教育专业紧缺学科的综合院校本科毕业生,可采取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考核后,签定就业协议。对供需见面会后市区中小学录用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剩余计划,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继续予以补充。公开招考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考试工作由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局、监察局共同组织,各区教育局参加。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教师基础知识(含时事政治、教育法规、教育学和心理学应用、教材教法及学科专业知识等);面试内容:教师基本技能(含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等)。参考人员综合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合成,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福州市教育局根据参考毕业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学科录用计划的3: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根据参考人员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的1:1比例确定录用人员。录用师范专业毕业生公开招考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聘请人事、监察部门参加,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该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对普通全日制应届硕士以上学历的研究生、部属师范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和福建省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综合成绩前20%的福州市区以外生源的师范本科毕业生(简称20%毕业生),允许直接报名参加福州市区中小学招考。福建省高等师范院校本省生源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可不受地区和学科的限制,允许直接报名参加福州市区小学招考。福州市区生源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参加福州市区、八县(市)的毕业生招考。八县(市)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可到八县(市)跨县(市)中小学就业。福州市师范大专毕业生(含小教大专毕业生)可跨县(市)区报名参加小学相近学科的毕业生招考。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特殊情况毕业生(指父母户口及工作关系在福州或父母原是福州知青上山下乡到宁德、三明、南平、龙岩,现福州没有其他子女的毕业生)申请到福州市区任教的,经福州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可报名参加福州市区招考。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到福州市各民办学校任教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不受地区和学科的限制。福州市各民办学校录用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经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后,上报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派遣手续。民办学校录用的师范毕业生档案寄存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七、进一步健全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市政府榕政办[2004]55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录用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市区学校的招考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八县(市)的由县(市)教育局组织。

八、切实做好毕业生岗前集中培训工作。福州市区学校和各县(市)区学校录用的毕业生必须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市区学校的录用毕业生的岗前培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八县(市)的由县(市)教育局组织。岗前培训集中暑期进行,培训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对录用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委托师范院校集中培训。录用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能按教师予以聘任。

九、切实做好未安排就业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安置工作。为储备我市师资人才,对一时无法就业的毕业生愿意将档案寄存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保留其就业资格两年,符合招考条件的,可参加我市录用师范毕业生的招考,两年内免收管理费。要继续完善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职能,对新进的教师由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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